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以及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